以案释法│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得随意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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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是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常常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产生较大争执。将财产赠与子女代表着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及弥补,成为了解决财产争执、平息离婚硝烟的一种有效路径。
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义务,另一方及子女要求义务方履行的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近期
丰泽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
情
简
介
王某和刘某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女小刘。王某和刘某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刘某自愿支付300万元作为婚生女小刘购买房产及车库,该款项应在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分期支付方式。王某和刘某均在该《离婚协议书》落款处签字确认其自愿同意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内容,无其它不同意见。《离婚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刘某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向小刘支付款项。王某和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已到期的应付款项50万元。
刘某觉得其当时是被王某纠缠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小刘已经大学毕业无需进行抚养,不能因为刘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就认定刘某需要支付给小刘款项。
法院审理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货币赠与,系以双方当事人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该赠与内容与双方解除身份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因果,具备一定的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刘某不履行赠与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小刘支付已到期的款项50万元。
法
官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故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此外,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或者共同的子女,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或子女。
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刘某需向其女儿小刘赠与货币的约定,实质上是刘某为换取王某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某的给付货币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王某履行,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小刘履行。这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不能单独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以获得王某同意离婚为目的,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并写入财产分割协议却在离婚后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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